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