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红色资源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