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红色资源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