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红色资源上刻划、涂污;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红色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