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在红色资源上刻划、涂污;(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四)其他可能影响红色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