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设置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