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