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