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