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

(二)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在进出路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冲洗车辆设施,防止出场车辆带泥上路;

(三)在施工现场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清除、拆除建筑废弃物和临时建筑设施。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