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