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