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外墙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