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装修、装饰和管线铺设、物件安装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维护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