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