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