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监管。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