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七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