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开挖、乱搭建、乱设置广告设施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余泥渣土,无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