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开挖、乱搭建、乱设置广告设施等现象;(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余泥渣土,无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