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