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城市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市城区品清湖的湖面、沙滩及护坡,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及码头作业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在城市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旅游区及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游(娱)乐场、车站、港口、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商店(场)、市场、饭店、宾馆、个体门店、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本单位负责;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内街内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三)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管线等户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内街内巷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