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的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加,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民族教育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保证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对考取国家重点大学本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