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自学和在职进修,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培养一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