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办好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自学成才。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