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