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山区的扶贫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方针,采取特殊政策,在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给予配套扶持。鼓励当地人民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尽快脱贫致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贫困山区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并放宽信贷条件。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