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水源林、风景林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推广节柴改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的消耗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的保护和开发。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