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农村居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征用土地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