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九条有效提倡下列文明出行行为:(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幼儿等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让行应急车辆,行经斑马线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人;(三)车辆上下乘客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四)车辆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五)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六)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