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提倡下列文明出行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幼儿等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

(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让行应急车辆,行经斑马线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车辆上下乘客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车辆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

(五)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