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条有效提倡下列文明旅游行为:(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