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二)娱乐健身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大声喧哗;
(三)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垃圾;
(四)分类投放垃圾,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
(五)爱护水体、园林、绿地等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
(六)犬只出户由成人牵系、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粪便,饲养宠物做好安全措施;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八)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提倡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
(九)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十)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文明服务;
(十一)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十二)维护网络文明,理性发表言论,自觉抵制网络暴力;
(十三)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占用公共绿地、公共区域,文明解决矛盾纠纷;
(十四)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