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