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