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旅行社、导游、景点景区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服务行为。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醒目标识,加强巡查管理和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旅行社、导游应当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