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照明、停车场、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二)电子监控、信号灯、标志标线、公交站台、隔离设施等交通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四)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六)公园、广场、文化活动中心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投放、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八)居住小区、景区景点、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应急避难场所、消防通道、禁烟等的标志设施;

(九)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保障设施。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