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