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