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