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