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