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