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一条有效提倡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二)适量点餐,杜绝浪费,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推进移风易俗。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