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相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备案审查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