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审查研究,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章第三节所列情形的,审查终止;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章第三节所列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