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接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提出审查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