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