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等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