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部门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也可以当面听取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部门的意见和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