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初步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进行研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