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接收登记、移送审查的审查建议函告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部门。有关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研究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