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接收登记、移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分送相关委员会。

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研究工作。相关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