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接收登记、移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分送相关委员会。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研究工作。相关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