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相关委员会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审查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