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核查,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印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