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四条已修改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报备责任单位应当将制定机关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备核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