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接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应当包括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建议审查的内容和理由。

审查建议应当书面提出,注明审查建议提出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审查建议可以通过信函、人大门户网站、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